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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默认勾选,取消按钮不见!乘客:我根本不想拼车

长江云新闻  2026-10-31 1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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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知道是‘拼车’,中途想取消又找不到退单窗口。”10月30日,武汉市民王先生向长江云新闻(027-87122222)反映,10月23日17点半左右,他通过滴滴打车紧急赶往预订饭店做东请客,不小心被系统带入一笔“拼成一口价23.7元”的订单,中途车辆连续接人,他想取消服务却无入口,最终迟到20多分钟。

被默认勾选的拼车,上车才发现退不出

根据约定,王先生10月23日18点在二妃山附近某饭店做东请客。从他居住小区保利华都到该饭店,导航软件驾车距离约6.2公里,一般情况约需20分钟。因处理手头紧急事务,王先生赶在17点20分左右下楼,边走出小区,边通过滴滴平台叫车。

当时正值晚高峰,王先生打开滴滴后,系统推荐的十多个选项均已默认勾选。因赶时间,他未逐一比对车型、价格等,直接点击“立即打车”,最先接单的车辆到达后便直接上了车。

17点42分,车辆绕至长江职业学院北门接上两名乘客,王先生才得知自己叫的是“拼车”。而上车的两位乘客也表示不知道自己叫的是“拼车”。王先生当时估计,送完这两位乘客后继续赶往饭店应该来得及。但是司机说平台还会再派一单,称“长距离拼车默认接两单才会结束”。

距离约定时间仅剩一刻钟左右,王先生想取消该订单,支付相应费用后重新叫车。他在App内寻找取消服务,却找不到退单入口。司机也表示无法取消服务。

车内另外两名乘客17:49下车。18:00,该车又接一单。最终,王先生18点22分才到目的地,迟到20多分钟,客人已在饭店等候多时。

记者查询发现,王先生的经历并非孤例。社交平台有不少用户反映,“打车第一个选项就是极速拼车,并且基本都是默认勾选”,还有网友说等待寻找车辆过程中,界面弹出“是否增加拼车”倒计时,以为拼车肯定更便宜,就点了……

(社交平台不少网友反映平台优先派单“拼车”等现象)

和王先生的打车经历类似,这些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乘客自己“没看清”,而是平台的选项设计系统性地降低了拼车被发现的概率。尤其是早晚高峰时段,系统默认勾选了大量选项,拼车只是其中之一。“这种‘全选式’的默认状态,乘客很难逐一去辨认每一项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王先生说,更关键的是,拼车选项往往不在首屏核心展示区域,并不起眼,也没有相关提示,谁会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还专门去把‘拼车’选项后面的‘勾’取消掉呢?”

平台:退还23.7元车费、给代金券

“找不到退单窗口,我认为就是强买强卖,也就是说你不管有多赶时间,必须走完这一单。这根本不合理!”当晚,王先生赶到饭店时,客人已等候多时。“特别尴尬!”王先生说。

那么,误打“拼车”后必须“一乘到底”吗?

记者通过滴滴APP咨询客服人员,得到的回复是“订单需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才可使用停止拼人:没有正在车上的拼友,也没有还未上车的拼友;没有提前使用其他会让订单停止寻找拼友的功能;未超出功能使用频次限制(每个订单只能使用一次,每个月只能使用3单)。”

王先生说,如此严苛的条件,基本就是没有退出服务的可能性。当晚,他向滴滴平台投诉。客服先后提出免单、免单再加分多次使用的100元代金券等补偿方案,均被他拒绝。“我在乎的不是二十几块钱的打车费,而是这个平台打车规则有问题,想要个说法。”

记者就此咨询滴滴客服,对方表示“平台会不断提高完善(服务机制)”,记者追问“怎样完善”,得到的答复再次重复了退费规则。客服随后又表示,将有客服专员联系王先生沟通解决方案。

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罗胜律师认为,本案不宜直接套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以“全额退费+赔偿实际损失”较为可行。

律师:难以认定平台已尽提示义务

罗胜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拼车意味着可能绕路、可能中途接客,属于足以影响交易决定的核心信息,平台应真实、全面地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以搭配、组合方式提供服务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不得以技术手段变相强制交易。若十余种车型中默认勾选拼车且“拼车”标识被弱化,难以认定平台已尽提示义务。

他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不得借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若该规则以格式条款形式载于平台协议或服务规则中,乘客可依上述规定主张其无效;即便平台主张其为产品功能设计而非格式条款,乘客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平台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若上车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却无法取消、改派或退款,乘客有权依约及依法主张解除、改派、退费并索赔实际损失。

罗胜律师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是平台对乘客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基础;具体到赔偿路径,乘客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主张退费和实际损失,正是承运人责任在个案中的落实方式。本案由系统派单、司机亦表示无法取消,属平台履约安排,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对行程安排和退出机制的设计承担合同责任;司机在平台派单规则下无法取消,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限制来源于平台一侧,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理由。

截至10月31日上午,滴滴平台未就王先生的投诉给出满意的答复。王先生表示,他要的不是23.7元打车费用甚至几倍的补偿,而是希望平台进一步完善规则。

这个诉求仍待平台回应。罗胜律师表示,即便平台最终以退费或补偿结案,这起投诉所指向的两个问题,即拼车选项是否被充分提示、行程开始后乘客是否还有退出的可能,并不会因为一个个案的结案而自动消失。

(长江云新闻记者 关竹)

责任编辑 王雨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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