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水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湖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出新规
今天(8月27日)上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明确将我省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池塘、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列入监管对象,并设置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5项核心指标。填补了湖北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的制度空白。
发布会介绍,《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连片池塘和单个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需求。
与农业农村部推荐性行业标准相比,本次发布的《标准》有哪些差异呢?
首先,悬浮物限值一级标准45mg/L,严于行标的50mg/L;其次,总磷限值一级标准0.4mg/L,严于行标的0.5mg/L。
针对不同水域如何精准施策?
《标准》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3类,按水域保护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特殊保护水域,禁止排污;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标准》还新增了湖泊保护区严控要求,提出“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不区分排放去向,执行一级标准”。据此要求,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限值。
为产业升级改造预留缓冲期,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单位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范围内县(市、区)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区域现有水产养殖场则延期至2027年。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标准》实施范围内养殖尾水经处理后,预计将大幅削减水产养殖业总磷、总氮排放量,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长江云新闻记者 胡禹 王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