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湖北一市长都成被告了,为何竟称感到高兴?
市长竟然成为“被告”,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在被告席上出庭应诉?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切成为了现实。9月25日上午,恩施州首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张涛出庭应诉。坐在被告席上的利川市市长是怎样的心情?他又是因为什么变成了“被告”呢?

该案发生于2002年5月,原告廖某与案外人胡某达成《宅基地转让协议》。同年8月,利川市国土局根据两人提交的转让协议及申请书,并依原《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向案外人胡某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对廖某所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收回并注销。廖某不服,认为被告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理由为“冒名顶替,骗取批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被告一直未向其送达,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遂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首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张涛出庭应诉。州委常委、利川市市委书记沙玉山,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苏启东,利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部分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张涛就原告的诉请进行了答辩。通过庭审,经法官辨法析理及被告积极举证质证,并与对方当事人真诚沟通下,原告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作为利川市政府市长、法定代表人,坐在被告席上,心中既惶恐又高兴,惶恐的是老百姓起诉政府,说明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问题;高兴的是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通过依法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老百姓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身临其境地参与庭审、接受现场法制教育,对提高我依法履职意识非常有意义。”庭审结束后,张市长感慨的说到。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加压和倒逼,促使他们深入学习领会法律,有助于培养行政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更好的依法行政”、“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运用法制观念思考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旁听人员也对该案的审理给予了充分肯定,都认为通过参加旁听深受教育。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行政诉讼法》,其中增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此次,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依法出庭应诉,既是对党中央依法治国决议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积极践行,也体现了利川市政府对法律和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修改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均有良好促进作用,更是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从而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因此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必将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成为一种新常态。既然如此,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推进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行政诉讼法要求的“民告官,能见官”义务,也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非要求行政机关的“一把手”都要出庭应诉,这既不必要,也不现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非必须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副职负责人。特别是分管特定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对案件可能更为熟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说明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外,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就意味着,即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要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仅仅委托律师出庭。民告官,能见“官”;官不见,“员”也要见。委托工作人员出庭的,必须向法庭说明理由。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其也属于被告、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排除规定,因此,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当然,如果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和复议机关负责人是同一人的,例如公安局长兼任副县长,可以由同一人代表两个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会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通知书是法律规定的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对待,依法接收,及时确定是否能够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了“面子”好看,为了“正面宣传”,专挑一些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在准备应诉答辩过程中,不认真对待,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律师,结果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的提问,无法准确回答,临阵慌乱,进退失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倚仗自己的级别和身份,出现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目前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案情不熟,或者担心说错话、表错态而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不敢发言,不敢与对方当事人辩论沟通,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良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既无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无域外实践可以借鉴。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的经验,认真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通过这项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今年9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钟强坐上了被告席。
因原告高州市分界镇合福村沙地经济合作社、牛皮铺经济合作社不服高州市政府对上述两个合作社与合福村经济联合社争议马鞍岭部分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今年7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审判长张明话音刚落,雷州市市长吴国雄就从被告席上站了起来。据报道,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当天开审的是一起不服土地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原告雷州市客路镇林排村委会世考村民小组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至该院。争议林地面积983亩,并判令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除了吴国雄出庭应诉外,湛江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市法制局也派专人出庭应诉。庭审持续了整整三个多小时,庭审中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2014年12月,一起行政诉讼案在启东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启东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
这次公开审理的是原告沈氏五兄妹与启东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案,这是南通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管辖后,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巡回审判来到启东。
2014年12月,一起行政诉讼案在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场官司的被告是浏阳市人民政府,而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的是市委常委、副市长熊清溪。
虽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对于原告、63岁的七宝山乡升平村西岭片朱家组的村民廖伟兴而言,“能与副市长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3年1月,湛江市政府因征地纠纷成被告,副市长罗锡平出庭应诉。该案解决的是32年前征地遗留问题。据悉,这是湛江市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来源:长江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学习时报】
本期主编丨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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