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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事关社保缴费、竞业限制等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中国之声  2025-08-02 1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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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8月1日发布,9月1日起施行。

如何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如何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劳动争议,责任如何承担?司法解释一一给予回应。

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容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期合同”。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否认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变相逃避义务。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超范围无效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陈宜芳: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法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医药公司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郑某在职期间接触过关联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辞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后,被“老东家”起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入职的公司不属于与某医药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驳回某医药公司的全部诉求。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张艳: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平衡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也进行了规制。

陈宜芳: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工地作业时从高处坠落,腰椎骨折,确定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最后,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对张某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承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了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吴景丽: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法 无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现金工资,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短期看,劳动者每月的收入增加了,但长远来看,劳动者可能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 王楠楠: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

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殊待遇”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

陈宜芳:《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陈宜芳: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刘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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