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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沌口交警查处三起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

  2021-02-24 1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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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针对节后车辆逐渐返程上路的实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交通违法查处,依法查处3起涉无牌无证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月25日17时25分,纱帽中队民警在纱帽正街查获一辆无牌轮式铲车。经查,驾驶员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车辆未投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民警对驾驶员赵某无牌无证、车辆未投保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处罚。

2月10日10时44分,纱帽中队民警在碧霞路设卡检查,查获一辆无牌国本牌白色两轮摩托车。经查。摩托车驾驶员全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全某准驾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处罚,驾驶证记12分。

2月18日16时21分许,纱帽中队民警在康泰路康泰路设卡,发现一辆无牌耀隆微轿牌红色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闫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现场对闫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查明闫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信息比对,闫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民警对闫某涉嫌酒驾、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沌口交警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司机朋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和报废车辆上路,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警方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讯员:万信立 夏官迪)

责任编辑 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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