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机关公布4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全省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全力整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6月4日,湖北省公安厅通报4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群众守法经营,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一:张某满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 张某满伙同李某银、刘某财、杨某生、叶某淼等人组织雇佣工人,租用赵某红位于襄阳樊城区一空置羊棚作为生产车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其中,张某满负责租用厂房,招聘工人;刘某财、李某银负责配置“起爆药”、装填药;叶某淼负责运输销售成品烟花爆竹;杨某生负责采购运输原材料。该团伙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原材料,配置烟火药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谋取利益。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易某平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根据前期案件线索,在武汉黄陂某仓库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537件。经查,易某平未经依法许可,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点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存在较大的燃烧危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易某平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三: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7日,秭归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在王某某家中查获烟花爆竹3350件,价值约30万元。经查,王某某夫妇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大量非法购进烟花爆竹非法销售。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沈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6日,厅交管总队高警二支队阳新大队民警在黄沙铺镇高速口检查时,发现沈某驾驶的某轻型厢式货车内装载大量烟花爆竹。经查,沈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135件烟花爆竹。目前,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高危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线索,携手筑牢公共安全屏障。
(长江云新闻记者 钱开 通讯员 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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