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5死1失踪 湖南怀化沅水流域“2·25”事故4名相关责任人被逮捕
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消息,怀化沅水流域“2·25”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年2月25日10时许,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清浪乡沅水流域桐木溪渡口东侧,“怀绿水1号”垃圾清洁回收船与“湘沅陵客0301”轮客船相撞,造成客船沉没,客船上19人全部落水,其中3人获救、15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160.7万元。

△“怀绿水1号”外观轮廓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怀化沅陵沅水流域“2·25”事故是一起重大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0301”轮违规横越,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怀绿水1号”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0301”轮负事故主要责任,“怀绿水1号”轮负事故次要责任;谭文发是事故主要责任人,代波是事故次要责任人。

△“湘沅陵客0301”外观轮廓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逮捕4人。
(1)谭文发,“0301”轮船主;
(2)代波,“怀绿水1号”轮驾驶员;
(3)代双清,双亿公司总经理,源清流洁公司法人代表;
(4)王启亿,双亿公司法人代表。
2.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5名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涉及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双亿公司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怀化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2)“0301”轮未按规定开展船舶进出港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保持正规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盲目从顺航道航行船舶船首横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行政处罚。
(3)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源清流洁公司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怀化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2)“怀绿水1号”轮在船舶进出港报告时,未报告在船人员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保持正规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注意让路船的行动,采取行动协助避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行政处罚。
3.有关企业责任人员
对海务代某、陈某平、唐某福、周某玲、张某全和机务曹某根、邓某珍、代某位8人挂证在双亿公司,由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
1.建议责成怀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沅陵县委、县政府及怀化市相关部门向怀化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田某香,清浪乡签单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签单发航制度,建议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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