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宜佳”VS“美①佳”,法院:后者构成侵权
近日,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诉被告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经调解,某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支付相应侵权费用,美宜佳公司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原告美宜佳公司是知名的连锁便利店品牌,经核准共注册了包括“美宜佳”文字商标以及红色底色+美宜佳文字+M型组合系列的多个商标。2024年12月,美宜佳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门头招牌与自己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存在侵权嫌疑,便对现场周边环境以及店铺外部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并予以公证。今年5月,美宜佳公司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某便利店原系美宜佳公司加盟店,授权协议于2023年1月到期终止。授权到期后,该便利店更换了店内装潢风格、摆设,拆除了原有的“美宜佳”品牌门头及标识,但将原招牌中的“宜”改成了“①”,并对原有的M型团图案进行了改动。截至诉讼时,某便利店已自行更换掉“美①佳”招牌。
法院审理认为,某便利店在加盟授权到期后使用的“美①佳”标识中,“美”“佳”两字与“美宜佳”品牌标识中的第一个字、第三个字相同,“①”与“宜”字形不同但字音相似,仅有音调区别,其包含的“M”型标识也与美宜佳注册商标中的“M”型标识构成商标近似。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某便利店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经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并履行了上述和解协议。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作为企业价值的集中体现,承载着企业信誉和产品服务质量,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蹭名牌’‘搭便车’不是商业捷径,任何通过模仿知名商标、企业名称或装潢设计等制造混淆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长江云新闻记者 周科屹 通讯员 任骊 杨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