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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 | 危险作业罪

长江云新闻  2025-01-21 13: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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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今天介绍的是危险作业罪,这项罪名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某县一家非煤矿山开采权归当地一家国企所有,2020年10月,该矿山生产车间内监控视频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车间负责人刘某当即将此情况报告至该国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肖某,肖某在得知情况后认为,视频故障只是小事,可先行关闭再找时间修理,而后将此事抛诸脑后。同年12月,该生产车间发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员工身受重伤的事故。该县应急管理局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要求调出当天生产监控资料,结果被告知录像系统因故障无法保存任何视频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情况报告至县纪委监委。经过查实,该国企副总肖某在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下令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21年11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长江云新闻记者 佘振军 视频动画制作 罗希)

责任编辑 严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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