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101个罪名|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长江云新闻 2025-01-14 12:08:05
案说101个罪名,今天介绍的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这项罪名指的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万某某是某市卫生局药政中医科干部,与同事共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管工作。一次聚会上,万某某认识了一家诊所的负责人吴某某和黄某某,吴某某和黄某某请托万某某帮忙办理医疗机构制剂批文。万某某明知吴某某、黄某某的诊所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办理医疗机构制剂批文条件,而且诊所配制的“骨增祛风散”“骨增风湿灵”中含有“醋酸泼尼松”等激素成分,属伪劣药品,仍伙同单位同事田某某拟定批文,在卫生局没有审批该批文权限的情况下,万某某又请托局长杨某某签发了该批文。万某某收受吴某某、黄某某等人所送好处费,放纵其长期生产、销售伪劣药品。
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药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万某某供述出来。经审判后确认,吴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金额达6205.52万元。经法院判决,万某某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田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长江云新闻记者 佘振军 视频动画制作 罗希)
责任编辑 陶多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