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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明年底前,湖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都将迎来行政把关人!

长江云  2016-11-20 1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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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及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被称为“依法行政”的把关人。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

《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可以设立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在执业活动中,公职律师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2003年,湖北省开始试点公职律师工作,今年全面推行。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211人,分别来自省委政法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妇联等单位。

  公职律师具有哪些权利?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未听律师意见致重大损失要追责

现如今,湖北省国税局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都安排了公职律师列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需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湖北省要求,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戊戌变法的领袖人物梁启超曾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而对“法为公器”精神的守护,需要政治、经济、社会与公民的各方拱卫,“公职律师制”,就是彰显出“法之为公”的精神。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新闻多看点>>>

2016年8月11日

湖北省委政法委机关率先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确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用江为委机关兼职法律顾问,同时从委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司法实务经历的机关干部中遴选确定了8名法律顾问及5名公职律师。 

2016年9月28日

湖北国税首推公职律师制度 首批65人持证上岗,其中,副处级领导干部2人,领军人才1人,具有博士学位1人,基本都是业务骨干。

2016年10月

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司法厅联合为全省税务系统首批100名公职律师颁发证书,并为公职律师办公室授牌。 

本文来源|湖北之声 长江云

本文记者|郭新峰

本文编辑|邹敏

本期主编|邹敏 徐珊珊

(责任编辑 张智美子)

责任编辑 张智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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