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56) | 暴力取证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绿色联盟”项目施工方组织人员和机械在位于H县产业集聚区的工地上进行施工,当地村民臧某某等人阻挠施工,并将现场施工的挖掘机玻璃砸碎,导致挖掘机司机张某头部受伤。H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施工方报警后随即展开调查。当晚7点多,某派出所民警将在医院病房陪护的挖掘机车主吴某作为证人带至某派出所询问。当晚8点多,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派出所二楼内勤室对吴某进行询问。当晚12点左右,李某某以办公电脑损坏为由,决定将吴某带至另一派出所进一步询问。为尽快破案,李某某和何某某超时谈话,并对证人吴某拳打脚踢,直至次日凌晨2点多才将吴某带回某派出所并放置在留置室内。次日上午,吴某同事将其接走,发现吴某身上多处受伤,遂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吴某双手腕部、左背部、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属实,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械具,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暴力取证罪。但因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均已取得被告人吴某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械具,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应予立案。因此,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为片面地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为尽快破案而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只要不发生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即使是“假私济公”也在所不惜,这完全是功利主义的办案模式,与“文明司法”背道而驰,践踏了“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的宗旨。
暴力取证罪,不仅侵害了证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权利,更是破坏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可见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恶劣。基于此,该罪被列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12项专属罪名之一。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由国家司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在源头上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是严重的法治污染源。暴力取证,既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也有不合理的诉讼制度、价值取向以及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等多方面因素所造成。防范暴力取证,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群众逐渐认识到依法作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引导诉讼价值取向,体现打击罪犯与保护人权并重、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体系。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 杜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