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灾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目前现场搜救排查工作已接近尾声,已展开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就在千万网友为遭受山洪的游客所揪心祈祷时,也有一种声音指出,事发处河道并非景区,但在入夏后,却有很多人来此避暑,下河踩水,尤其是周末人非常多。
不是景区为何却游客众多?在网友的议论中可知,近年来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有些网红博主将龙漕沟描述为“原生态景区”“冷门耍水地”等,甚至分享了攻略,推荐网友到此处玩耍。对此,平台是否该负相关责任?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平台推荐(图源网络)
网红推荐的“野生网红打卡地”
只写风景不写风险
当下,点进“小红书”客户端中,输入关键词“龙漕沟”,已经难以看到对于此地的旅游推荐、露营攻略相关文章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劝诫游客们要注意安全,不要盲目跟风,以及科普遇到山洪时逃生方法的帖子。
但是在8月13日突发山洪灾害前,该平台上还大量充斥着“安利”游客们去往龙漕沟的文章。在这些文章的描述中,龙漕沟成为了各社交平台热议的“网红”打卡地。
“超级好耍”“徒步秘境耍水避暑”“露营神仙去处”……在社交网络中,还能看到之前不少博主在“小红书”等平台分享的游玩攻略。在这些文章中,鲜少提到该地区存在的自然风险,也少有人提到该地点属于地质灾害点位,易发生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只写到了此处有多么美丽和好玩。
实际上,网络流传的视频中,在龙漕沟的河滩、溪流等地,都能看到明显的提醒标志、横幅,劝阻游客。当地媒体也曾在其短视频账号上发布提醒“网红打卡点暗藏危机”:“最近,某短视频平台关于我市龙漕沟的游玩攻略火了。不少游客被吸引前来打卡观光。但殊不知,龙漕沟属于山洪易发区,极大地威胁了游客的生命安全。”
有游客称被推荐吸引
许多网友留言劝博主删帖
“我是半个月前去龙漕沟耍过,现在想起来都心有余悸。”记者联系到一位曾去过龙漕沟的游客,她说到自己看到区域内虽有警示牌,但仍有大量人在河道内露营、玩水,偶有一两个人去制止,但架不住玩耍的人太多。“因为那个地方水真的很浅很清澈,最多到膝盖的位置,就觉得不会有危险,真的很有迷惑性。”
另据该游客的同伴称,自己也是看到了网红博主推荐,才选择去龙漕沟游玩。“现在大家去哪耍,都会看一些推荐,网红传播的东西。传播得多,看到的人也就多。”
某平台仍旧能够搜索到龙漕沟旅游推荐(平台截图)
在8月13日灾害发生后,能够看到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劝删”这些推荐龙漕沟的帖子。但截至8月14日,在某些平台上,还能够搜索到龙漕沟旅游的推荐博文。零星的文章下也有网友的“劝删”的评论。
不仅是龙漕沟,在社交平台上还有许多网友晒出在其他河道中玩耍、跳水的画面,其实这些河道也存在安全风险。
@云冉书举报截图(图源博主)
微博中,一位名为“云冉书”的博主曾晒出图片,图片中能看到其曾于7月8日,在一短视频平台,举报“小石河野炊攻略”的相关视频,举报描述中写道:“成都从五月份进入汛期,小石河是汛期危险路段,有提示不能靠近河流……请审核下架!”但首次举报并没有成功,平台表示“暂时无法判定举报对象存在违规”。而在该博主晒出的第二张图片中,其在7月16日举报的视频,得到了“举报通过,正在处理”的结果。
律师:如遇举报或投诉,平台有及时确认和审核的义务
在话题#龙漕沟系野生网红打卡地# 登上热搜后,也有网友质疑,社交平台是否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以上的疑问,记者联系到了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王仁根律师表示,目前尚处于救援阶段,对责任下定论或许还为时过早。但是,从网友曝光的情况以及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大概率不是一起责任事故。
当地提示(图源网络)
王仁根律师解释道,河岸设置了警示牌,告诫大家河道危险、珍惜生命、不要下河,同时也安装了防护网栅,甚至在危险逼近时(尚不确认是否事发后),也有工作人员拿着扩音器在高处,让河道内玩水的市民马上撤离。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相关部门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是需要依据法律严格界定的。涉事河流并非经营场所,也非允许自由进出的公共场所,且河道管理者尽到了安全警示和防护的义务。所以,在没有其他责任或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要让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王仁根律师进一步解释道。
而面对网上那些铺天盖地的“推荐”“攻略”,王仁根律师号召大家在上网时,应该有自我判断的能力和生活常识。“即便有相关视频和文章推荐涉事玩水河流,要让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也很难。因为这些平台,多是带有社交性质的自媒体平台,视频和文章并非平台发布,而是网友自行发布,平台不可能对每个推介地做评估安全风险,然后主动删除。成年人对网上的事物,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和常识。”
“不过,如果有网友已经向平台提出了举报或投诉,平台就负有及时确认和审核的义务,如置若罔闻,任由这类文章或视频在平台存在,给网友造成误导并引发安全事件,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网友已有举报行为,但平台并未及时作为的情况,王律师这样解读道。
那邀请、提议玩水者有没有责任呢?王律师说,此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来说,其对下河玩水本身的危险性应有充分预见和认识,然而自己仍然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危险本可自己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很难让他人承担责任。若提议玩水者没有告知受害者水域的真实情况,也没有在险情发生之时及时提醒或者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是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若邀请和提议未成年小孩玩水,那责任就更大了。
王仁根律师说,这和《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自甘风险”一般适用于多人参与的具有对抗性的文体活动,比如打球受伤,受伤者不得请求其他球友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球友存在故意推撞等行为。
“以上法律责任的界定,符合公众的朴素认知。但不管怎么说,生命的逝去总是让人痛惜的,希望大家真正能从类似的惨痛事件中吸取教训,保持对生命和自然的敬畏,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王律师提醒道。
(来源: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 谢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