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长江云

药店收到170万元巨额罚款,只因……

  2022-07-04 12:01:44
分享到:

6月27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用好执法办案‘五面镜子’助力安全整治取得实效”交流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一药店因无证经营被处罚170万。

药品安全整治行动中,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目标,以案件查办为抓手。

一是用好执法办案的望远镜,远程协查违法现形。查处的网络经营者涉嫌租借《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案件,案值达230余万元,攻克了网络违法行为取证难、办案难课题;

二是用好执法办案的显微镜,细微之处发现线索。建立了合格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包装标签信息库,办案人员从外包装入手甄别包装标签真伪发现线索,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核查中药饮片使用单位11家,发现非标示企业的包装和标签3家,不合格率达27.27%;

三是用好执法办案的广角镜,惩处威力辐射到村。立案查处的忻府区樊野村某药店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没收药品及非法所得1.09万元、罚款170万元;

四是用好执法办案的透视镜,电子取证锁定案件。购置了取证魔方、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便携式农药残留检测仪、真菌毒素检测仪等快检和电子取证仪器设备,“靠数据说话,凭技术办案”,科学打击违法犯罪;

五是用好执法办案的穿衣镜,行为规范效能提升。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把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作为正衣冠的镜子,全力打造一支专业执法队伍。科学设置执法队伍,合理建设基础设施,结合实际建章立制,长效机制培训学习,执法人员先后荣获“省执法办案能手”“省办案标兵”等荣誉。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监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其不仅严重阻碍药品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威胁,药品监管部门历来都按其作为重点对象予以打击。

那么,药店出现哪些行为涉嫌无证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注销或吊销,未申请延期或在延期中,从事销售的行为。

2、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申报中,购进药品的行为,此举虽然在部分地区允许,药品经营企业在筹建期间可以购进药品,但明确仅用于检查不得发生销售行为,一旦产生销售也会涉嫌无证经营。

3、已取得营业执照,有药品零售的经营范围,未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4、超范围购进,因经营范围属于许可事项,可能也会被判定无证经营。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多样、复杂的无证经营的情形:个别位置偏僻村镇的便利店,在夏季销售部分防暑降温药品,品种也很少,通常也不定时营业,具有季节性,给执法和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上述药店违法所得1.09万,处罚170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罚则,不论违法所得是多少,最低处罚是150万元。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药店经营可能会涉及的证照或范围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国家免于备案的品种除外)、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含特殊食品)、网络销售备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不需要单独办理证照:一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化妆品、日化用品等。

政府不断在深化“放”“管”“服”、证照改革等一系列利企举措,但打击违法法规行为一直在路上,企业合规经营实在必行。

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责任编辑 龚晓艺)

责任编辑 龚晓艺
分享到:

便民服务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