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 男子醉驾 同桌不同车人员共负刑责
咱们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危险,还会触犯法律,但对于同桌人,则没有相应要求。但最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办理了一起醉驾案件,而酒司机的同桌人,也被一并刑事立案侦查。
这是今年1月12号晚上,武汉市洪山区黄鹤路高铁西二路上,发生的一起三车追尾事故。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 张俊:报警人跟我们说,他是被后面一台车撞了之后,再撞第一台车的。说后面那个车的驾驶员,有喝酒的嫌疑。
到现场后,民警发现,发生连环追尾的是一辆环卫车,一辆出租车和一辆小轿车,报警人是出租车驾驶员。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 张俊:我们到现场之后,最后一台环卫车车头受损比较严重,出租车车尾撞得比较严重,它的车头也受损了。最前面一辆黑色轿车,车尾部位受损稍微轻一点,有两个人有点轻微伤。
经抽血检测,环卫车驾驶员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然而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方某醉驾的背后,有人唆使纵容。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朱晨:事实上当天晚上方某没有工作,他跟同事一起去聚餐。在聚餐的过程中,他同桌的他的领导罗某接到上级的指派,要求当天晚上安排人去巡路。因此罗某在明知方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安排他以及另外一名同事驾车上路巡路,最后导致这个事故的发生。
警方介绍,由于罗某存在唆使、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他将和方某共负刑事责任。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朱晨:对方某的处罚是,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罗某以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示、纵容饮酒后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立案侦查。
4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对二人以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侦查。这也是武汉市首次对“同桌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朱晨:我们在此想提醒广大市民,我们不仅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去指使、纵容、强迫、胁迫饮过酒的人,去驾驶车辆。即使你没有直接参与到驾驶中去,也依然会受到刑事追处,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湖北电视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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