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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湖北省委出台《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新闻  2016-05-23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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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报道(湖北台记者 陶艳林)近日,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是省委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5章24条,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原则、情形、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五大类37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9种情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8种情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的7种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7种情形以及应当实行“一案双查”的6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追究,并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还规定了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如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发现、主动报告并坚决查处的;对调入地方(部门、系统、单位)之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支持查处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这是省委去年7月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配套文件,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明责、履责和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黄静蕾)

责任编辑 黄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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