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拟重要调整!
9月15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新版《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小布梳理征求意见稿后发现,除原有的公积金提取种类外,新增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物业费提取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取等提取种类。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上限为18万元
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新增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但仅限本市自住住房,且购房时间在5年以内或15年(含)以上住房,房屋取得房屋有效证明材料满6个月(含)以上;夫妻家庭仅可选定一套住房办理,同一套房屋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1500元/㎡核定,家庭提取上限18万元,不超过账户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装修提取的自然年度内,不得办理购房、还贷、租房等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反之,当年已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不可申请装修提取。
物业费提取每年最高提6000元
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了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仅限本市自住住房,且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一个自然年度仅支持一套住房申请。
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须据实报销,不超过当年物业费发票金额,家庭年度最高提取6000元,仅可提取当年度物业费,不可补提往年、预提后续年度物业费。年度内已办理租房提取,就不能办理物业费提取。
子女可提取公积金为父母加装电梯
按照原来的公积金政策,仅允许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未来修订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子女均可提取。
据了解,该条政策主要适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子女共同出资的现实情况。但提取限额仍不超过该户个人实际电梯建设出资总额,一户多人提取合计不超过实际出资额,36个月内可提取一次。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取。住房纳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家庭个人实际承担改造支出。提取资金原则拨付至开发企业,个人垫资改造按项目实际确定拨付方式,办理前需要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备案。
保租房租客可使用公积金按月直付
人才提取限额升至原来标准的3倍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租房提取办理模式,并强化对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其中,对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升——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升至普通标准的3倍。
职工在合作租赁平台租赁保障性住房,可办理租金直付,按月将公积金划转至监管专户支付房租。同一年度内,租金直付和常规租房提取二选一,不可同时办理。
首套房商贷提取从一年一次
变为每月一次
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提取规则进行了优化。原政策中,纯商业贷款还款满6个月后,每12个月提取一次;而在新政策中,正常还款满6个月后,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商业贷款金额,进一步减轻职工月供资金压力。
原政策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提取一次,后续提取必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新政策中,办理首套房支付购房款提取,可凭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每36个月提取一次,累计不超过购房总价,无需强制等待办证。
此外,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取消纸质证明材料,首次实现亮码办理,异地贷款主借款人需要到场授权。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兼顾养护、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第三条 自住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装修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装修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提取,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 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第九条 购买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的,不能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 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含共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本市无自住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按相应标准予以适度提高。
职工及配偶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金直付,将本人和(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划转至租金直付监管专户,用于支付当月房租金额。租金直付与按年度租房提取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不得同时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36个月内提取一次,每户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 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限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装修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缴存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二十条 同一产权自住住房多次交易的,只能就两次购房行为申请提取。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24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6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政策,可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及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来源 湖北发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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