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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提醒!“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

湖北人社  2026-08-03 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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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毕业季,大量应届生初入职场,部分用人单位借机以“现金补贴替代参保”“试用期暂缓缴纳医保”等说辞,规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保费缴费义务。

近期,国家医保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延伸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

(来源 湖北人社、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 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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