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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女童调座椅致弟弟被挤压身亡,父母向车企索赔,法院判了

央视新闻  2025-08-15 13: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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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幼儿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遭遇意外,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5岁)、儿子(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11时许,因发现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其送医院救治,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天,宗某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

当天10时左右,其开商务车带妻子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

10时30分左右,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儿子没有动静,宗某便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抢救。

此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就案例进行评析,其中提到“产品责任的边界”↓

产品责任的边界:从缺陷认定到因果判断

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产品具有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三是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最关键要素,产品存在缺陷是消费者或用户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的基础。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座椅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该缺陷是否导致幼儿死亡。

1. 缺陷认定:以“合理期待+正常使用”为标尺

产品缺陷通常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等,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未达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不合理危险。

就本案而言,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操控,可随时停止、锁定或回调,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相应标准。座椅调节的设计目的是满足乘客出入、坐姿调整、空间利用等需求,而非对他人造成威胁。通常,一个理性消费者不会期待座椅调节操作成为致害工具或调节座椅过程中需应对儿童危险状态的情形,因此,原告所述场景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2. 警示缺陷:以“必要提示+合理关联”为限度

产品的警示要求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示。因此,产品提示有其针对范围及合理限度,而非“无限责任”。

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已专章规定“儿童保护装置”,明确“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且警示的范围与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张“座椅未设警示标识”,但该主张忽略了一个关键:警示与损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设有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

责任编辑 刘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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