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发布三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今天(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三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胡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及洗钱案
【基本案情】胡某某2017年因制造毒品罪获刑,2018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周某某、陈某长期贩毒,形成明确分工:胡某某负责联系货源、销售及毒资管理,周某某协助贩卖收款,陈某保管配送毒品。2018年至2022年案发期间,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41块,79983.15克,查扣毒资现金751.6万元。其中38块,21788.24克被现场查获,并向下家董某某、陶某某贩卖6块,3407.09克。胡某某另通过购买基金、投资酒吧、购置房产、车辆等方式洗钱626.13万元。
【裁判结果】荆州中院一审认定胡某某等五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某另涉洗钱罪。胡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且为犯罪链条核心主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周某某地位次之,判死缓;陈某、董某某、陶某某判无期徒刑;没收全部毒资751.6万元。胡某某等四人上诉后,经湖北高院二审、最高法复核,胡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凸显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与全链条打击的坚定立场:一是严惩源头犯罪,胡某某刑满释放后组织大规模贩毒,涉案毒品79千克,罪行极其严重,死刑判决彰显对源头犯罪的顶格惩处;二是强化法律震慑,针对其累犯、再犯情节从重处罚,以司法刚性遏制重复犯罪;三是切断犯罪经济基础,通过洗钱罪并罚、没收毒资等手段实现“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再生能力;四是传递鲜明禁毒导向,以严惩主犯、公开重大判决向社会昭示国家捍卫法治底线、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形成对潜在犯罪的强效威慑。
典型案例二:张某刚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张某刚、张某攀合谋贩毒,共同出资向境外人员张某购买毒品麻果,由对方安排人员从缅甸运至湖北。同年9月,毒贩张某指使王某杰将80万元毒资,通过USDT交易商兑换为10万余枚虚拟币转移,王某杰获利2.4万元。张某刚、张某攀当晚在武汉接收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麻果23364.39克。
【裁判结果】荆州中院一审认定张某刚、张某攀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张某刚系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王某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认罪伏法,无上诉抗诉,判决经湖北高院核准生效。
【典型意义】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与毒品犯罪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使命。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跨境走私23公斤麻果的源头犯罪,对主犯张某刚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同步严惩王某杰利用USDT虚拟币转移80万元毒资的行为,彻底打消依靠“虚拟货币隐匿资金”的侥幸心理;通过对毒品运输、交易到资金转移的全环节司法严惩,形成震慑闭环,警示社会勿为非法利益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虚拟币赃款操作,彰显斩断犯罪链条、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决心。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裴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至7日,裴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含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7个,获利3400元。案发后裴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
【裁判结果】松滋市法院一审认定:美托咪酯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裴某某多次贩卖美托咪酯,且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且美托咪酯列管政策刚实施(社会知晓度低、主观明知程度较轻),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00元。判决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美托咪酯作为新型列管毒品,吸食可致精神障碍甚至死亡。国家将其纳入毒品目录后,任何贩卖含该成分物质的行为均以贩卖毒品罪严惩。法院在坚持毒品犯罪高压打击的同时,结合政策时效性与行为人认知实际予以量刑平衡,既体现法律刚性,也彰显司法温度。公众须警惕新型毒品伪装,认清电子烟等载体危害,坚决远离毒品。
(长江云新闻记者 温少海 何进 通讯员 任前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