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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明确了!武汉6个区享有这些定价权限

武汉发布  2025-06-04 1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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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

湖北省发改委发布

《省发改委关于明确

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

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

(东西湖、江夏、黄陂、

蔡甸、汉南、新洲区)

享有部分定价权

具体定价事项有哪些?

一起来看

↓↓↓

省发改委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

武汉市发改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进一步做好城市价格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定价权限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定价权限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定价事项

1.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2.区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3.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4.具有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可以定价的范围具体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5.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6.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7.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8.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含光荣院)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9.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0.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1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标准。

12.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说明事项

以上事项的定价权授权武汉市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汉南区、新洲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上述定价事项随《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请武汉市发改委、上述6个区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省发改委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7号)相应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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