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法院:算工伤
近日,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及讨论,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这样的意外,能否与工伤挂钩?
5月9日,长江云新闻记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确认该案件属实,事发于11年前。案件审理过程曲折复杂,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历时近三年才最终结案。
案情回顾:男子在单位值班室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家属欲申请工伤被拒
张老三(化名,以下人物均为化名)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2014年9月30日,张老三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工厂已不再经营。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老三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儿子张小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17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家属起诉: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我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
二: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
人社局支持公司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算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24小时工作制本身违反劳动法,间接导致悲剧,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风险
长江云新闻记者就此案件咨询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罗胜律师,罗胜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院认为,张老三24小时在岗制导致其生活与工作高度重合,猝死虽发生于私人行为中,但符合“工作时间、岗位”要件,且与长期高强度工作存在间接关联,具有理论和事实依据。24小时工作制本身违反劳动法,间接导致悲剧,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风险。
科普课堂: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长江云新闻记者 冉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