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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长江云新闻  2025-02-04 1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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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今天介绍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项罪名指的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某地冬泳协会组织带头人王某与皮划艇协会组织带头人赵某共同商议,策划“五一”前后在汉江上举办庆“五一”主题水上活动。王某负责水上活动参加人员的召集,赵某负责与赞助商联系、媒体宣传及配合王某召集人员参加活动等事宜。此后,两人共同制定了这次活动的方案,并向公安机关、海事局、体育局等主管单位申请审批手续,但均因活动安全措施不足等问题没能通过审批。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赵某擅自联系了活动赞助商及协办单位,并组织新闻发布会,大量邀约人员前来参加活动。

发布会后,两人再次将活动申请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因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再次拒绝通过审批,当地公安机关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在此情况下,王某、赵某仍执意举行了水上活动。活动当天上午,两人接到了相关部门要求取消该活动的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还到活动现场进行劝阻。但仍有队员不顾劝阻,强行下水向下游漂游。结果,参与活动的田某某、雷某某溺水身亡。

王某、赵某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型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事后,因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江云新闻记者 佘振军 视频动画制作 罗希)

责任编辑 严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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