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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长江云新闻  2024-12-31 1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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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今天介绍的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这项罪名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某市国营电力水泥厂厂长孟某某向该市国土局局长尚某某提出,以该电力水泥厂的名义购买该市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某某以“国营电力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是市领导亲属”为由,指使该市国土局用地科代理科长王某某为孟某某办理某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土地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指使该市国土局地籍科代理科长赵某某违规审批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某在明知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及出让等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为孟某某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及土地出让手续。在未获得规划部门批准、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的情况下,经尚某某批准,将该市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市国营电力水泥厂。

其后,在尚某某不再担任该市国土局局长的情况下,王某某继续帮助孟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后续手续,并收取土地出让金37万余元,契税1.11万元。赵某某在明知该宗土地转让存在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然为孟某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孟某某在交纳土地转让费175万元后,取得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尚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如实交代了问题。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他们的行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635万余元。

经法院审判,尚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某、王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孟某某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江云新闻记者 佘振军 视频动画制作 罗希)

责任编辑 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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