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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湖北省人社厅官网  2024-12-03 07: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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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湖北省人社厅官网发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同时发布的还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2024社保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

相关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35号)要求,现将启用202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省级部门组织协调,统一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保费征收系统配置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详见附件)。对已申报2024社保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重新申报2024年7至11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具体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在社保费征收系统重新保底封顶处理并生成补收金额。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或确定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三、2024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于2024年底前补缴。

四、请各地组织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引导参保服务对象有序办理缴费业务,避免大厅人群滞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 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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