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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关于评选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2016-09-27 2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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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纪委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纪委派出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的领导下尊崇党章,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发挥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中共湖北省纪委机关、省人社厅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表彰一批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弘扬正气、激发斗志,为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表彰名额与评选范围

(一)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50名。

此外,以湖北省纪委名义嘉奖优秀纪检监察干部100名。

(二)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曾获得全国、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选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

三、评选条件

坚持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将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

(一)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实绩突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责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党的纪律、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坚决惩治腐败等方面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3.自身建设过硬。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从严从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反腐倡廉“铁军”。干部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向党中央看齐。

2.担当精神强。热爱纪检监察事业,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在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中起到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关键时刻能够站得出来,在危险时刻能够冲在一线,业绩显著、事迹突出。

3.个人形象佳。坚持高标准,带头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嘉奖的基本条件

参照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逐级推荐。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就拟推荐对象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代表)会议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下同)。

2.征求意见。各单位推荐的表彰对象,需书面征得同级党委(党组)同意,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属企业、高校及垂直管理系统驻在地方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还需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纪委的意见。嘉奖人选,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逐级推荐、上报。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3.审核报送。各基层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评选推荐结果报送相应评审推荐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纪委组织部、省纪委机关党委、省纪委派出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分别负责收集评选推荐结果,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等额确定初步推荐人选,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以及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1式1份,附电子版光盘)。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含审核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典型生动、富有感染力。

4.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反馈结果。之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机关、省纪委组织部、省纪委机关党委、省纪委派出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在本级范围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复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对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表彰对象人选建议名单。

6.提请表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后,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1.表彰工作要向一线倾斜。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

2.评选推荐要讲规矩重程序。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做到名副其实、宁缺毋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严肃工作纪律,谁推荐谁负责。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人选,查实后取消资格且不再增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在省纪委全体(扩大)会议上进行表彰。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嘉奖人员由省纪委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纪委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方面的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

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组织部具体办理。

(二)省纪委派出省直机关纪工委

负责组织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李文清  联系电话:(027)87233770

(三)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纪检组

负责组织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王丽琴  联系电话:(027)87328337

(四)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

负责组织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江婷婷  联系电话:(027)87238986

(五)省纪委组织部

负责组织省纪委派驻机构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027)87135150,传真:87135133

(六)省纪委机关党委

负责组织省纪委机关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7)87135093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驻在地方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的评选,由相关派驻纪检组组织推荐。上述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

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     

4.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

详情点击:http://www.hbjwjc.gov.cn/gk/tzgg/75194.htm

责任编辑 何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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