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定性处理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
【监督执纪要点】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行为,对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监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张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压缩公务行程旅游。张某作为带队领导,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扰乱了机关单位管理秩序,系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二是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张某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队考察期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并主动退赔费用等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违规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违规旅游问题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当前,违规旅游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款旅游,费用通过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主要表现为: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由下属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支付费用旅游;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借公务外出之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有的借参加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以上两种情形,无论是公款旅游,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都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属于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各种形式的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利用公务外出机会公款旅游,不仅挥霍浪费公款,还影响公务活动严肃性,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公款旅游问题的处理,要聚焦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对带队领导、参与人员作出精准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等情形的,也应视情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不用本单位公款支付旅游费用,转而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对此也应严格执纪问责。
二是对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是严肃的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使用公款或自费,都应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应认定为公款旅游问题处理。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对此类情况,应着重审查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机旅游。
三是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四是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湖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 杜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