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
7月21日,湖北省民政厅联合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公益属性、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鼓励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积极参与。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意见》强调,要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个社区老年食堂。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全面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街道(乡镇)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因地制宜设置老年人助餐点;鼓励国有企业、优质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可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食堂、流动餐车等形式,降低运营成本,便利老年人就餐。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保障,出台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价格,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集体安排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动员爱心企业家、乡贤等社会人士资助老年助餐。鼓励利用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平台筹措助餐配餐服务资金,支持通过建立慈善组织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社会企业(法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对象,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标识。各县(市、区)设置的老年人助餐点、社区老年食堂可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点应将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年内至少新开业老年幸福食堂不少于2个,至少选择一个公办养老机构开放老年助餐服务试点。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月度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推动全省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刘庆志 通讯员 黄菊 责任编辑 谢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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