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

5月28日起长春市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恢复营业

2022-05-28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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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恢复营业的通告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2年5月28日零时起,全市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恢复营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恢复营业前,要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和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公共卫生间、电梯等设施和所用物品的清洁、消毒,并安排专人严格落实进店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

二、从业人员要佩戴N95口罩,每日主动参加核酸检测,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

三、顾客(游客、旅客)应当持吉祥码、行程卡和符合规定时限内的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各类经营场所。顾客(游客、旅客)在公共场所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就餐、洗浴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严格实行限流、限距管理要求。餐饮堂食、洗浴、旅游景点等密闭或者聚集场所接待人数要控制在店内容纳人数或者平峰时段人数的50%以内。购票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应当按规定划设“两米线”。对节假日期间人员聚集的场所实行网上预约。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充足。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情况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提示并责令其整改。

七、广大市民应当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责任,继续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主动接种疫苗,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促进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

八、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微信公众号截图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2年5月28日零时起,全市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恢复营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恢复营业前,要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和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公共卫生间、电梯等设施和所用物品的清洁、消毒,并安排专人严格落实进店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

二、从业人员要佩戴N95口罩,每日主动参加核酸检测,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

三、顾客(游客、旅客)应当持吉祥码、行程卡和符合规定时限内的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各类经营场所。顾客(游客、旅客)在公共场所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就餐、洗浴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严格实行限流、限距管理要求。餐饮堂食、洗浴、旅游景点等密闭或者聚集场所接待人数要控制在店内容纳人数或者平峰时段人数的50%以内。购票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应当按规定划设“两米线”。对节假日期间人员聚集的场所实行网上预约。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充足。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情况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提示并责令其整改。

七、广大市民应当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责任,继续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主动接种疫苗,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促进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

八、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微信公众号截图

(来源:长春发布 责任编辑 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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