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起婆媳开网店卖自制菜品被判退一赔十的案件被争相报道。王女士与家人一起经营一家网店,售卖自制的特色美食,在售卖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的相关信息,被买家邵某举报为“三无产品”。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王女士败诉,要求其向原告退还产品金额的同时,还要赔偿十倍的金额45000元。王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售卖的食品既没有质量问题,也未给客户造成损害,却要承担如此之重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法院也是引用上述条款,判决王女士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的。
然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应是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何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若王女士销售的自制食品仅是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还并不能得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而且,王女士经营的店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属合法经营。
再看原告邵某一方,邵某作为一个已经购买过同类产品的消费者,对于购买的产品无标签是明知的,且也知道王女士店铺所售产品属于自制,并非假冒伪劣。作为原告,邵某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或证明其因食用涉案食品受到损害,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可否认,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方面起到了净化市场的啄木鸟效应,但也引发了不少非议,甚至涉嫌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有的“打假”变味为“假打”。司法实践对维权与打假的关系也逐步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不少地方司法案例显示,对于散装食品,只要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仅以食品外包装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为由,不足以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对于知假买假应予以区别对待,其中提到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时未产生错误认识,系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对其索赔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次案件引发关注和争议,还有一个原因是,职业打假人不像之前的案例将矛头指向大型品牌企业,而是将目标定位在养家糊口的普通摊贩人家,难免让人产生老实人吃亏、偷奸耍滑者占便宜的感触,背离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事实上,在我国广大乡村市场,类似“土特产”、“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识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虽然存在生产销售不规范问题,但只要货真价实,诚实信用,可以由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使其逐步走向合法规范,而不宜用大额惩罚的方式“暴揍一顿”。
说到底,即使是在食、药品领域,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必须考量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价值蕴含,不能陷入“无标签—不符食安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机械性思维逻辑。
(来源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 郑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