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 “黑户”怎样顺利上户口,湖北版意见出炉!
在中国,没有户口会怎样?
答案是:寸步难行!
入学难!
就业难!
出行难!
结婚难!

现在,无户口者看过来!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湖北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中无父亲身份信息的,应优先随母亲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无母亲身份信息的,申请人申请落户时应如实予以书面说明。无血缘的父子(女)关系需要变更户口登记的,须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公证方可办理。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成年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同时采集指纹、人像信息后单独立户。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按非亲属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或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恢复户口;
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予以补登户口;
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采集指纹、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村(单位)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发现重户登记的,注销现户口。

一本薄薄的户口簿,连着千家万户,关系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了户口的问题,湖北人上学、就业、出国、养老不再愁!
本文来源|长江云综合
本文编辑|徐珊珊
本期主编|邹敏 徐珊珊
(责任编辑 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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