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在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长江云 2018-07-07 06:36:49
长江云报道 昨晚(7月6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决定在武汉、黄石、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共7个市行政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公告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沈雅洁 责任编辑 郭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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