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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鹤峰: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今日一审宣判

云上鹤峰  2020-04-23 1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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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覃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前三十日内赔偿......”4月22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4月8日庭审现场

据了解,该案于4月8日开庭审理,被告覃某某在2019年6月至7月之间,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邬阳乡某村的山上,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夹捕获野生动物“麂子”4只,经鉴定,覃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俗名青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未经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覃某某是初犯,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月22日鹤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覃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通过该县新闻媒体向社会检讨。

“通过公检法三个机关对我的宣传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猎杀野生动物行为是错误的,我保证今后不在捕杀野生动物,并且呼吁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覃某某检讨道。

此案是我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庭审、宣判的首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众所周知,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加大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也是建设生态鹤峰的必然要求。

“希望通过该案例能警醒广大居民,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动物,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鹤峰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呼吁。


责任编辑 黄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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