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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湖北模式(三):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

  2018-12-05 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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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推进。湖北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省发改委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湖北模式》系列报道,今天播出第三篇,《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

今年11月,北京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参与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水环境工程监理项目的竞标,在资格审查环节时,就被拒之门外。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朱卿卿:这家之前在投标的时候提供了虚假信息,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且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里。根据相关政策,在这次资格审查当中,就没有对这家单位予以通过。当事人应该也能通过这个事情,感受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背后,就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立法史上最不容易的一项。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经济法规处一级调研员 孙爱萍:从2014年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到2016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再到201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立法的过程长达三年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长达十个月,审议次数长达四次,这在我省的立法史上都是第一次。

作为开创性的立法,《条例》初次提请审议时,有关方面就对“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公共信用信息还是社会信用信息”产生严重分歧。不过,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条例》的争议点最终成为《条例》的突出亮点。

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处长 岑建德:《条例》不仅包括了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息,还包含了其他社会主体在生产、经营、服务等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打破了过去兄弟省市出台的规章制度仅仅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规范的局限。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各方职责予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

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处长 岑建德:《条例》又明确了省政府建设统一的信用平台,并设立省信用信息中心。这就克服了信用平台重复建设,信息多头管理的弊端。

湖北综合记者 付晨:我手上拿着的就是《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全文。虽然它只有薄薄的16页,但内容包含了从信息归集 到信息披露再到信息应用等方方面面。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并享有“异议权”、“信用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和“信息保护权”。同时,《条例》也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其中,5种严重失信行为分别为“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等7种特别惩戒措施。

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副处长 李斌:《条例》规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条例》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在《条例》基础上,省发改委还制定了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六个方面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条例》的出台及实施,对全国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立法都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改委对我省这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我省信用立法等多方面工作通报表扬。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顾问 何亚斌:正因为湖北信用环境、信用法制建设方面有这样的优势,所以中诚信集团决定将总部迁来武汉,以便就近更好地为湖北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处长 岑建德:《条例》的出台为依法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法规保障,也为全国兄弟省市的信用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条例》出台后,十多个省市先后来鄂调研交流。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在学法、知法、用法三个方面下功夫。要提高《条例》的知晓度、遵从度,全面增强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获得感。

(来源:湖北电视综合频道)

责任编辑 湖北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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