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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 | 单位行贿罪

2022-09-22 09:40:30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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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李某某,Z省T市X县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8年,时任Z省T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X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李某某请托,为其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某送给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7940元,林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予以收受;该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

经查,李某某为其公司在办理证件、生产经营、执法检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单位行贿罪。2021年3月26日,X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8日以其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1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30日,李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其中,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如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出发点是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公司在办理危废许可证、经营生产、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照顾,其行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其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且最终受益对象系单位,属于单位行贿。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向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也应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李某某及其公司的违法行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本案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环保领域,李某某及其公司以多种方式对数名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渗透腐蚀,严重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生态环境,危害了群众利益。本案中,市、县两级环保工作人员均被行贿人“围猎”,涉案人员多达12名,充分暴露出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的缺位、廉洁教育的缺失。严肃查处环保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同向发力。环保部门要主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倒查制度漏洞,加强系统内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思想,聚焦案件背后的责任链条,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有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达到政治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双推动”办案效果,实现办理行贿罪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 杜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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