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

微信朋友圈卖药涉嫌犯罪!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发布

2022-09-05 14:02:22 
分享到: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通告12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微信朋友圈卖药案例,当事人均被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微信销售的药品没有批准证明 当事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月15日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向网名为“莆田蜂蜜燕窝虫草滋补品干货铺”的人购买了“痛风酒”(价格480元)、“咳喘散”(价格200元)、“浓缩壮阳丸”(价格200元)等3种药品,收到药后,发现以上3种药品外包装上都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怀疑是假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文字内容。4月19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以上3种药品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中在咳喘散中检出氯苯那敏、溴已新成分,在“浓缩壮阳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痛风酒”检出保泰松成分。

该微信号注册登记者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为违反《刑法》,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理。

销售明知未取得批准证明的进口药品 当事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月15日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向网名为“觉醒”的人购买了“苗药康乐宁”(单价280元)、“乙肝丸”(单价280元)、“藏御大力丸”(单价860元)、百草丹(单价158元)、尿路感染药(单价360元)等5种药品,收到药后,发现以上5种药品外包装上都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怀疑是假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成分、功能主治等文字内容。2022年4月19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上5种药品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中在“藏御大力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苗药康乐宁”中检出吲哚美辛成分,在“尿路感染药”检出大黄酚成分。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为违反《刑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该局将该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理。

微信加价转售药品 涉案物品清单所列的药品被没收

3月10日,三明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治安大队移送的关于县网安大队监测到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陈某某通过微信病友群向病友销售药品的情况。3月11日,大田且市场监管局与县网安大队及治安大队开展联合检查,在其住所处查获一批药品(地拉罗司分散片、乌苯美司片、沙利度胺胶囊、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等5个品种药品,货值金额19120元),并在现场发现有空白快递单,现场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

经查,陈某某2003年因确诊MDS(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并于2013年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后持续使用抗排异药物治疗,治疗过程中继发腮腺恶性肿瘤。当事人从2019年8月起通过病友群从过世或者停药的病友手上购得国内刚上市的芦可替尼。该药价格高昂,通过该途径购买可降低用药成本。至此,当事人开始将多余的药品加价销售给病友群里的其他病友,因所购得药品部分自用部分转售,但当事人未做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售出部分药品货值。

陈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涉案物品清单所列的药品。

微信销售“三无”养生酒 当事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2年4月,接群众举报,蔡某等人从网上购买白酒、中药材等原料生产药酒“养生酒(保健型)”,在网上(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痛风功能并对外销售。

经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产品标示品名为“养生酒(保健型)”;规格为“净含量500ml”;未标示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也未标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证。

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标示适应症、主要成份、用法用量等内容。经研判,涉案产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定义,应依法定性为药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在该产品中检出吡罗昔康、保泰松两种化学药。

蔡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养生酒(保健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且检出化学药成分吡罗昔康和保泰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等 当事人被罚150万元

2020年6月,漳州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一家食杂店贩卖假药“咳喘散”,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东厦市场监管所现场检查时未见“咳喘散”或其他药品,按照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云霄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0日,公安局回函,上述咳喘散经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药品,但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咳喘散)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份起分别向朱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购进咳喘散共140袋,其中80袋自用,60袋通过微信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上述药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2022年3月7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款共计151.44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 龚晓艺)

0
分享到:

便民服务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