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网络主播,这31种行为不得出现!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订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范明确网络主播应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规范还有哪些重要内容,看梳理→
■ 适用对象
网络主播,即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
■ 具体要求
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
自觉加强学习,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
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不得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不得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不得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不得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不得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不得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不得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不得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不得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不得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不得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不得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不得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平台监管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
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