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

这些药品和毒品,也许只有一步之遥!

2022-05-23 08: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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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吃药,是常识

但有人却加以利用

一念之差

救命的药品就会变成害人的毒品

国家强化对麻精药品的监管

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

心存侥幸私自贩卖

他们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

案件回顾

徐某某,女,安徽省合肥市人,在明知“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是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情况下,仍通过QQ及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等方式,将医院开具的36粒“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羟考酮质量为0.36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在福建省安溪县的吸毒人员用于代替毒品吸食。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法律讲堂

问: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案例分析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分为药用类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两大类。本案中涉及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经鉴定内含羟考酮成分。羟考酮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且其可能存在的盐类物质亦在管制范围之列。

截至2021年7月1日,我国已列管毒品449种(其中,麻醉药品121种、精神药品15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74种)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对于目录中的药品,除了正常医疗目的外,如果被滥用买卖,不论数量多少,均可能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本案中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少,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某贩卖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的行为,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定罪构成。具体数量问题,只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综上,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投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

合法使用即为药品,造福百姓

非法滥用即成毒品,危害社会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合理合法使用麻精药品!

来源:安徽警方

(责任编辑  梁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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