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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事关群众用水和查处违建,武汉两部新法规11月起施行

  2021-09-18 1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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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用水怎样安心又放心?控制查处违建如何有据有力?我市人大立法工作又有新进展。9月17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和新修订的《武汉市供水条例》已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供水单位检修设施时

停水不能超过24小时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供水条例》在1995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基础上合理调整、完善规定,以进一步提高供水用水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新修订的条例在名称上去掉了“城市”二字,将城乡一体化作为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该条例既适用于城区也适用于农村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条例还规定: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并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作为公益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将工程项目有关的规划信息数据推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还要求供水单位对工程项目的供水接入条件进行评估,在供水接入条件满足时提前敷设市政供水管道,保证项目通水。“上述规定,有助于为企业的项目建设节约时间和成本,优化我市获得用水营商环境。”

条例修订之前,有条款规定,“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新修订的条例则将暂停供水时限进一步缩短,作出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被认定为违建的经营场所

不能办理相关证照

“着力解决违法建设管控难、查处难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紧紧围绕控制和查处违建突出问题,重点对管理体制、违法建设技术认定、快查快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针对性举措。

条例明确了违法建设的情形,明确提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种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设一旦建成,即使拆除,也将造成资源浪费,因此,条例加大事前控制,构建控制链条。相关规定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供水、供电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等。

为有效制约及惩处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例明确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均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来源:武汉发布 长江日报 编辑:文莉

责任编辑 潘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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