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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湖北首部地方金融条例来了!7月1日起施行

  2021-04-02 2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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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是湖北首部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共7章55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兴俊认为,《条例》出台是及时且必须的,意义重大,“这方面中央是没有立法的,所以地方就必须要有立法提供制度支持。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的标准和措施、违反了相关的措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各个部门如何配合各司其职等等,湖北非常急切有这方面的制度需求。”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宣传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争议。

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了解到,包括湖北省以内,全国已有一批地区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与其他省市相比,湖北这次出台的条例更侧重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部门和专家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例如“整容贷”的问题非常突出,一些地方金融组织为了做成生意,可能会利用消费者的一时冲动,使本身没有偿还能力的金融消费者负担巨额债务去整容。像这类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的适当性制度,以后地方金融部门可以对它进行行政处罚。

不只金融消费者,《条例》也为实体经济带来利好消息。《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那么地方政府就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推动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对于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三农金融等等,政府要制定一些金融方面的支持措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兴俊向记者介绍。

此外,《条例》还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例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等。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冉涛 吴彤 洪宗泽 责任编辑 张煜)

责任编辑 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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