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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湖北宜昌:“1+5+N”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机制启动

  2021-03-05 1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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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宜昌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第1场)新闻发布会在宜昌城区举行。会议聚焦“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不满意,应如何投诉维权”这一问题,就去年底今年初省、市先后下发的关于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解读。

投诉对象可以是各级党政机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机关单位集体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只要发现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可进行投诉。

需求说明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投诉对象不是党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以及治安和刑事案件等情形,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受理的范围。各相关单位在接受投诉时,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将会进行具体说明和指导。

宜昌建立了“1+5+N”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机制,办理各类营商环境问题相关投诉。

“1”,即是设在市发改委的市营商办;“5”是指市政务服务12345投诉平台、市信访投诉平台、市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市“双千”服务平台和市纪委监委投诉平台5个综合性受理平台;“N”是指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受理平台。

根据《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要求,市场主体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依法按程序及时处理反馈。各受理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各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综合性受理平台(即“1+5”)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其他受理平台(即“N”)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反馈的,需事先告知投诉人,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要求受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一般需要提供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电话:

1、12345投诉平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0717-12345、0717-6851065

2、信访投诉平台(市信访局):0717-6256784

3、市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市工商联):0717-6466657

4、“双千”服务平台(市经信局):0717-6241805

5、市纪委监委投诉平台(市纪委监委机关):0717-12388

(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邓斌 胡文超 叶孜(实习)实习编辑 张煜)

责任编辑 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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