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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秭归:私自买卖营业执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了解一下

云上秭归  2021-01-05 09: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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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告诉你

无需工作,无需成本

只需要拿身份证

注册个工商营业执照

就可以卖几千块钱

这样的“美差”

你接不接?

法官劝你:

买卖营业执照触犯刑法!

切勿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秭归的董某某、乔某某二人

就因将营业执照

私自卖给他人

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分别获刑七个月、六个月

2019年7月至9月,董某某、乔某某先后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5家商贸公司。随后,二人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公章、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卡和网银U盾)等相关证件卖给了王某某。其中董某某出售5套证件,获利5000元;乔某某出售4套证件,获利4000元。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办理相关证件,出售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考虑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被告人乔某某的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买卖对公账户犯罪,是常见的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的上游非法活动。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并进行贩卖的个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为蝇头小利买卖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帐户。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切勿因贪蝇头小利

而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云上秭归

(责任编辑:许鹏)

责任编辑 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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