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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随县脱贫攻坚政策清单 | 保障性政策

云上随县  2020-11-23 09: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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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脱贫攻坚政策清单

五、保障性政策

(一)教育扶贫

1. 就学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对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资助。

义务教育。免学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生按同学段寄宿生资助标准资助。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按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职业教育。免学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扶贫部门雨露计划政策,每生每年3000元的补助。

本科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平均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研究生教育。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2.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

贫困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面纳入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在收费、资助,学籍异动、入队入团、评优表彰及参与各种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随迁子女异地升学考试政策,在我省各地初、高中就读并获得统一学籍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高考,享受当地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3. 雨露计划教育扶贫助学政策

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扶贫部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同时可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二)健康扶贫

四位一体。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健康扶贫工作机制。在县域内政策范围内,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年度个人实际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不含住院起付标准)。

1.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范围。贫困人口全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补贴。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2018年180元、2019年220元、2020年250元)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起付标准。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险范围。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畴,以县市区为单位测算筹资。

起付标准。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报销比例。贫困人口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

最高支付限额。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取消年封顶线。

3. 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应救尽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门诊救助。

救助水平。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费用全额救助。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4. 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由县人民政府通过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对贫困人口就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进行兜底保障。

筹资标准。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5. 控制政策外医疗费用

控费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住院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

分担机制。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上述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市域内由医疗机构承担。

6. 坚持县域内诊疗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因病就医比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对其自付医疗费用可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

7. 特殊情况医疗保障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

8. 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

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只需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免住院押金;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9. 大病集中救治

按照“定定点机构、定诊疗方案、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的原则,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5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覆盖。

10. 慢病签约服务管理

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农村贫困家庭进行签约,做到应签尽签;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分类管理,为贫困人口提供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障碍、结核病等慢病患者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

11. 政策保障范围

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因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三)易地搬迁

对象识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二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三是群众自愿搬迁。

安置方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四条红线。面积不超标。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房不举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建新应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落实后续脱贫政策措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脱贫。

人均补助标准。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易地扶贫搬迁人均投入5.7万元。

(四)危房改造

实施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中现仍住C、D级危房的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边缘户”、特殊困难户等非四类重点对象,原则上尊重农户自愿、以农户自 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确实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 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扶持,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也可申请纳入中央、省财政扶持范围。

建设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D级危房改造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1-2 人户可达到 40-60 平方米), 结合本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和农民建房规划管控规定,细化主房和附属房面积标准。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改造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补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2960元/户,省级财政补贴标准3890元/户。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成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五)安全饮水

实施对象。存在饮水不安全、饮水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设标准。农村贫困人口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水质要求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水量达到4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补助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成贫困户安全饮水工程巩固提升任务。

(六)兜底保障

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不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2019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4620元/人/年、广水市4460元/人/年、大洪山4720元/人/年、曾都区、高新区5550元/人/年。

2. 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政策

2019年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9300元/人/年,广水市8920元/人/年,曾都区、高新区10780元/人/年。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持有1-4级残疾证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未享受五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5. 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县级财政为未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我市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为100元/人/年。

6.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缴医保

免缴对象为:视力一至三级、听力一至二级、言语一至二级、肢体一至三级、智力一至四级、精神一至三级、多重残疾按照定级类别进行免缴。

7. 缴纳养老保险

为16-59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缴纳100元养老保险。

(来源:云上随县 责任编辑:许鹏)

责任编辑 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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