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90后男子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不假外出,被撤销缓刑收监
近日,秭归法院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不假外出的90后秭归男子史某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史某某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据悉,2018年8月,史某某驾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勘查后认定史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秭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史某某多次不假外出,受到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一次、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不假外出,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史某某给予第三次书面警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秭归法院对罪犯史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查,秭归法院认为,罪犯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次受到执行机关的警告,其行为既违反了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撤销(2018)鄂0527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史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缓刑,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不假外出,相关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建议撤销史某某的缓刑,执行原判。
法官提醒:
缓刑可不是“免罪金牌”
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规定
缓刑将被撤销!
(来源:云上秭归 责任编辑: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