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长江云

公安县对抛洒滴漏的“野蛮运输”坚决说“不”

云上公安  2020-06-10 15:59:53
分享到:

城市管理直属大队

近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大队查处一起运输车辆未做好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案件。

5月30日,接县城市运行中心电话告知,县文武路至公石路附近路段污染严重。县城市管理直属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文武路、环城路、公石路沿线路面均有泥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经现场调查和拍照取证,是由当事人鲁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75XXX的车辆,在车胤中学孱陵大道升级改造工程转运渣土,在运输渣土时没有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所致。经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并与渣土运输驾驶员鲁某一起到现场对污染路面进行实地确认,在全长为3.8公里的范围内,造成文武路、外环路、公石路等路段的城市道路路面多处被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路面污染物。

案件事场

调查取证

当日,当事人鲁某到城市管理直属大队接受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清除路面污染物,6月8日,县城管局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对当事人鲁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达文书

目前,当事人鲁某已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则: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罚则:第一百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七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管理直属大队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城市的美丽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城市路面污染和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等物料时注意装载量,避免超重。在转弯时,提前减速,慢速转弯行驶。县城管局直属大队渣土专班将持续开展城市道路污染和扬尘污染整治,对违规车辆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许鹏)

责任编辑 许鹏
分享到:

便民服务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