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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宜昌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湖北日报农村版  2019-01-14 2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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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资源丰富、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传统村镇、街区、少数民族聚集区等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据介绍,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1项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19项国家级、50项省级,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拥有17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省级103人、市级493人;还有2个省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但随着时代发展和大量农民外出务工,该市非遗项目生存空间逐渐萎缩,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有些已经无法授徒;受众缺乏,部分非遗项目面临失传的困境。通过立法保护宜昌非遗迫在眉睫。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遗总体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制定两级非遗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还通过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对高龄、灾病、特困等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救助。

此外,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制度。重点突出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要求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推进非遗进景区,鼓励和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罚款 1000元至5000元。

(农村新报全媒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

(责任编辑 彭云鹤)

责任编辑 彭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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