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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2018-08-29 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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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省妇联主席彭丽敏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省领导和有关厅局负责同志一致认为出台《条例》(草案)对防范和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问题十分必要。会后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近两年来,我省公安系统接处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数47774件,全省妇联系统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量3312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量30%左右,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也给子女带来生活困难、心理阴影等负面影响。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在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两年来,我省重视上位法在我省的实施情况,注重调查研究,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鄂州、黄冈及广东省等多地调研,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家庭暴力总量较大、形势多、取证举证难。二是反家庭暴力法社会知晓度有待提高。社会公众对反家暴法的知晓度不高,部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了解法定职责,一些地方、部门对反家暴法了解不多,重视不够,执法意识不强。三是反家庭暴力多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方面,政府主导地位在实践中未能充分体现,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对相关成员单位的约束力和调动力有限。另一方面,各个部门之间衔接机制不成熟,在服务对接、资源共享、信息统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联动。四是家庭暴力处置力度仍需加强。我省反家暴告诫制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实施不理想,处置力度与违法成本不相称,难以起到惩治作用。五是反家暴工作经费和平台建设未得到充分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推进全民思想道德建设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使上位法更有针对性,实现良法善治,必需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省情进一步作出了细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设立专章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相关组织、机构在反家庭暴力中相应的职责。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作用,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对加害人实施行为矫治。在家庭暴力处置方面,规定有关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反映、投诉或者求助后,应当开展劝阻、批评教育、倾听诉求、疏导情绪、协助报案,以及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等工作;规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相应处理;对告诫书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出具的时限和内容式样、告诫书的送达及送达之后的回访;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并对临时庇护场所相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拟于明年年初出台。


责任编辑 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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