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长江云

马千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基本问题及其辨析

民族艺术  2018-05-17 14:54:36
分享到: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的非遗保护措施,对其的研究属于非遗保护研究中具有共性的横向问题,有着很强的应用性。该问题包括且不限于非遗清单编制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中国非遗名录的特征和主要问题、其他国家非遗清单编制的有益经验、对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制度的反思、对未来非遗清单编制研究的展望和非遗清单编制中的权力、权利与权益的关系等。非遗清单编制中社区的地位,其参与的形式及其与政府和学界等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关系是这一问题的关键要素。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文化权利;社区参与;代表作名录

文章编号:1003-2568(2018)02-0059-06

中图分类号:K876 文献标识码:A

作 者: 马千里,博士,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是21 世纪以来社会人文学科领域迅速发展的研究热点之一。以全球范围内海量的非遗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逐渐对人类非遗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形成了框架性的认识。目前,教科文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对非遗保护中的社区参与、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非遗清单编制、非遗的传承和对非遗的立法保护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了重点介绍,其中对非遗清单编制问题的解读最为详细。本文从非遗清单编制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入手,对这一研究领域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辨析。

一、非遗清单编制的基本内容

作为一项基本的非遗保护措施,非遗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非遗项目的确定。非遗清单编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各缔约国需履行的基本义务,即“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与其他保护措施如研究、教育和宣传等相比, 非遗清单编制是缔约国首要的履约义务,具有强制性。《公约》在第十二条中将这一义务明确表述为“各缔约国应‧‧‧‧‧‧拟定”和“应定期加以更新”,而将其他保护措施表述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 (《公约》第十三条)和“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 (《公约》第十四条)。事实上,非遗清单编制也是教科文组织在推动各国履约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培训内容,在现实中还往往是各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开端,是落实其他非遗保护措施的基础。在中国,非遗清单编制基本对应着对非遗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和非遗名录的公布及宣传等。

二、非遗清单编制的若干理论基础

非遗清单编制是作为整体的非遗保护中的一项措施,因而在对清单编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索时需要注意非遗保护在整体上的内在逻辑,需要洞察非遗保护在学理、社会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基础。从历史上看,非遗保护理念和实践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突破,有着认识论、目的论和价值论等多方面的源头。梳理和全面认识这些源头,能够有效地帮助非遗清单编制的实践者们在工作中领会《公约》的精神,减少或避免不利于非遗保护或者损害社区利益的情况。

如果从 1950 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开始对无形文化遗产和“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进行保护算起,非遗保护已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这期间既发生过国际学术界关于口传和书写对人类文明进程的作用的大规模讨论,也伴随着许多国家面对工业化、全球化特别是个别西方国家强势文化冲击而对本国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诉求,还贯穿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推动实现人类普遍文化权利和文化多样性的理念。以上几点从学理、维系民族国家认同的诉求和实现社区、群体与个人对文化权利的诉求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国际层面非遗保护实践和理念形成的基础,深刻影响着非遗清单编制的实践,并成为审视这一实践不可缺少的维度。

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由于发现了口头传统在人类知识传承乃至文明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际层面非遗保护理念的形成才具备了基础。这一发现将人类从对书写传统近乎排他性地崇拜的误区中引导出来,逐渐认识到在很大程度上由口头传统所支撑的民间传统与主要由书写传统支撑的上层文化艺术一样,都具有重大的价值,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层面非遗概念的形成和非遗保护实践的发展,同时提醒着非遗清单编制的实施者需要重视传统的,特别是用口头对信息进行记录的方式的价值。

其次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民俗普遍遭到发达国家的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性开发利用,使这些民俗所在社区的利益受到侵害;在战后的非殖民主义浪潮中,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有选择地保护本国的民间文化传统来构建民族与国家的认同。在 1972 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该文件的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和由此造成的发展中国家遗产项目在国际层面的边缘化也引发了这些国家的不满。在以上几个因素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组织国际会议以探讨在国际层面保护民俗的问题。以劳里·航柯为代表的北欧民俗学界为相关的讨论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这些讨论的成果集中表现为 198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从这一历史进程来看,国际层面非遗保护理念的形成有着显著的保护非遗持有社区权益的权利维度,也形成了 2003 年《公约》框架下非遗清单编制中社区的一系列权益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理念的渊源。

最后从价值论的角度看,非遗保护也是联合国特别是教科文组织在“二战”后维护人类普遍文化权利,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理念的成果之一。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书,逐渐形成和发展了集体与个人文化权利的概念与内涵,最终涵盖了文化平等权、文化参与权、文化经济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文化认同权等多项权利。这就给非遗保护,包括非遗清单编制赋予了鲜明的权利内涵和民生维度。

三、中国非遗名录的特征与主要问题

通过将《公约》的文本与精神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非遗清单编制的状况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四级非遗名录制度有两大特征:一是名录的申报评审和经费拨付机制给名录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增添了大量利益因素。这些利益又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两部分。相对于教科文组织的代表作名录机制仅仅给列入的项目带来名誉资本而言,中国的非遗名录制度在客观上导致了非遗保护的各参与方去争夺列入名录所能带来的各种物质利益,反而不利于对非遗的尊重、保护和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对对方非遗的欣赏。二是非遗名录制度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往往达到了“包办”的程度,以致社区为主体的非遗持有方在非遗的调查、申报和评审中经常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这就与《公约》文本所提出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的要求相差甚远,与提倡社区应在非遗保护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公约》精神差距更大。

这些情况的形成都与中国行政管理的惯习直接相关,因此对其的改进必将遭遇很大阻力。然而提高社区在非遗名录制度中的地位, 扩大民众的文化管理权也正是国家在创新社会治理层面上扩大基层民主的体现。发挥制度优势从根本上看还是要激活作为非遗传承中最核心因素的“人”,特别是非遗的实践者和持有者的主观能动性。

四、国外非遗清单编制的若干有益经验

非遗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传承非遗的社区哪怕再小,其非遗清单编制的实践都为促进这一共同的事业发挥着作用,都是对维护和推动人类创造力,增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贡献。研究和思考其他国家的清单编制经验,能够为改进本国的非遗清单编制方法提供新的视角。这也是教科文组织对保加利亚等五个国家的范例进行介绍和探讨的原因。 从这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向别国的非遗清单编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还是在编制过程中专业团队对非遗持有社区的“赋权”,亦或是发挥社区中心和协会这样的传统机制的组织与动员作用,乃至在社会治理方式变革的背景下通过“自下而上”扩大民众文化管理权的方式进行清单编制,都是值得反思与适当借鉴的。而以社区为发起方和实践主体,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清单编制模式,更是有效保护社区各项权益,实现清单编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的良好渠道。清单编制所涉及的社区和群体的广度则映射出社会各阶层与群体在这项实践中的话语权,是其政治和文化地位的体现。从这个角度看,一国范围内的非遗清单编制既是各阶层和群体权力对比的反映,也体现着该国政府对于包容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理解和落实程度。

五、对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制度的反思

在国际层面上,教科文组织建立代表作名录制度的本意是要扩大非遗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然而《公约》起草过程中很多人一直担心的“精英主义”倾向在近年来代表作名录的申报中成为现实,大量国家申报的项目还体现出政治化和商业开发利用的导向。 这些背离《公约》宗旨和精神的状况促使非遗保护的研究者和教科文组织的官员开始反思,并构思取代现行代表作名录制度的新的名录编制模式。总的来看, “维基百科”式的编制模式有去政治化、去利益化乃至去专业化(人人都可以决定哪些项目被列入名录)的特点。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笔者还是更倾向于由教科文组织搭建公共信息平台,由各缔约国向平台提供本国非遗清单的信息并定期更新的模式。作为现行的代表作名录制度的替代机制,这种模式一方面能够提高各国非遗清单在国际层面的可见度,一方面能够弱化各国利用教科文组织的声誉对申报项目进行各种利用的动机,还能直接反映出世界范围内非遗清单的多样性,并对接下来的国际合作与援助,包括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发挥积极作用。

六、对非遗清单编制研究的展望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还是在国际层面,非遗清单编制的主体都应当是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个人。这种应然的理想状态往往由于各国国情和清单编制机制的原因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在国际层面的代表作名录申报中,申报国政府利益诉求的表面化,社区的弱势与被代表的地位,以及各缔约国对于代表作名录机制替代方案的消极态度就是这一情况的体现。显然,单一的民俗学或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研究非遗清单编制这一文化政治实践的需要。非遗清单编制在本质上与一般意义上的非遗传承不同。如果参照劳里·航柯“民俗过程”的提法,非遗清单编制虽然基本属于“民俗的第一次生命”,即对民俗的搜集、记录、档案化与保存,但按照《公约》的精神则又部分涉及“民俗的第二次生命”的内容,即社区通过自己的代表、活动家、倡议者和工作小组处理与民俗有关的关系。显然,对于这方面的研究需要更为广阔的学科视野,需要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加入。而在实践层面,清单编制还需要更多地从各地基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治理模式的探索入手,将自身纳入整体上的创新社会治理的框架中。

七、非遗清单编制中的权力、权利与权益的关系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少国家的非遗清单编制中,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力和社区管理自身文化的权利之间常常成为一对矛盾。这对矛盾的表面化,就是现实中一些清单的列入标准体系中带有“精英主义”色彩的,强调“杰出性”的标准与《公约》所提倡的基于社区认同与持续感的列入标准之间的差异;就是现实中比较通行的以专家甚至政府官员意见为准的外部视角与社区对自身非遗自我认定的内部视角之间的反差。从根本上看,矛盾是否产生取决于持有非遗的社区是否对自身的非遗拥有充分的管理权。在国外案例中,体现出这种文化管理权的比较典型的个案就是菲律宾棉兰老岛西部苏巴农人对本社区有关植物的知识进行的建档实践。该案例体现的就是以社区为主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其他参与方起辅助作用,社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清单编制模式。 而社区自身权益的保障,在现实中往往又与社区是否拥有对自身文化事务的管理权直接相关。简而言之,就是权力产生权利,权利保障权益。在现实中,非遗清单编制成为展示不同非遗事务参与方利益诉求的平台是比较常见的。而不同参与方的权力差异,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各方在这一实践过程中话语权的不同,体现为各方通过这一过程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的差别。

当然,我们说非遗清单编制中社区、群体和个人应当发挥主要作用,并不代表这三者相对于其他参与方来说就占据了道德高点,其他参与方如政府和企业的参与也并非必定会对这一实践产生消极影响。要判定某个清单编制实践是否合理,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主要在于其是否能够做到对相应范围内的非遗的确认, “摸清家底”,从而为以后的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打下基础;在国际层面则要看其是否能够提高对非遗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否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这其实分别对应了《公约》第十二条对国家层面清单编制的目的,以及第十六条对在国际层面建立代表作名录的目的的表述。然而在现实中,国家层面的非遗清单编制常常加剧了对非遗实践的过度商业化、剧场化和政治化等不当利用,一些国家如中国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则引发了非遗持有者和实践者之间对于利益的争夺;国际层面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和列入不仅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存在的问题,有时还会加剧缔约国之间对非遗实践所有权的争夺,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产生消极影响。这些后果显然并非教科文组织的本意,问题的症结需要从清单编制和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的机制中寻找。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方,特别是政府不仅参与清单编制和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还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指挥着整个实践的各个环节。这就必然造成主导方的习惯和利益,有时甚至是主导方中个别官员的意见成为整个过程中的支配性因素。这从根本上看与申报评审制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各国的案例来看,非遗清单编制中的申报评审制度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专家在其中主管技术方面,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拥有最终决定权。这种机制在运行中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使未被清单编制团队所调查到的传统实践通过申报得到列入清单的机会,另一方面却由于其过于鲜明的行政化色彩和背后承载的利益因素而沦为各参与方为自己谋利的工具。从该机制在中国的现状来看,其消极作用是比较明显的。从这一现状出发,试行和发展多样化的清单编制模式,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之外探索社区、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和其他参与方发起和主导的模式,是消除或减轻申报评审机制所带来的利益因素的一种思路。申报评审机制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化行政手段,可能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结语

当然,清单编制中的“去利益化”并不意味着不再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资助,而是说主要的资助和支持应当更多地流向濒危的非遗项目,以及主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传承困难的传承人。这也是有必要在中国建立类似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名录”的一个原因。中国四级非遗名录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上同样存在不少的问题。事实上,文化部近年来已经注意采取措施减弱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行政化色彩,在非遗保护经费的使用上开始改变过去层层拨付的做法,未来计划跳开行政部门逐级申请保护经费的方式,允许个人直接申报。这在形式上看也是一种文化事业经费拨付使用的扁平化改革,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目前尚难以判定是否同样会带来非遗持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与矛盾,从而与教科文组织促进对话而非冲突的初衷相违背。

从教科文组织的观点看,这种现实中非遗持有者之间存在的利益争夺正好反映出社区内部往往也是异质性的。现实中各非遗清单编制参与方之间,乃至同一参与方内部的利益争夺是非遗清单编制实践中各种矛盾的重要来源之一。尽管《公约》精神所提倡的——社区在清单编制等非遗保护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学术界和媒体等其他参与方提供支持的方式从理论上看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作为问题关键的“社区”如何界定,社区如何成为管理自身文化事业的主体,社区参与非遗清单编制的主要目的究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非遗,还是希望利用这一机制谋取其他利益,以及其他相关问题,都需要通过继续调查、研究和对比国内外大量清单编制实例来逐渐得到更为深入的解释。(原文载于《民族艺术》2018年 第2期,请以纸质版为准)

(责任编辑 彭云鹤)

责任编辑 彭云鹤
分享到:

便民服务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