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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云

襄阳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号牌管理规定出炉

云上襄阳  2021-05-08 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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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2021年6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申领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交通警察大队、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所属便民服务中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代办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号牌登记业务。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得申领过渡期号牌。

车辆所有人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现场领取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销售凭证,或者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等。

自2021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过渡期号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处罚。

本市对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号牌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日过渡期满后,仍然悬挂过渡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处罚。

已领取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期间号牌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到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换领过渡期号牌。换领号牌的,应当收回损坏的号牌。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或者单位。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二)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上牌:

(一)拼装的;

(二)拆除或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四)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晴雨伞等改变外形结构的;

(五)车辆外观严重破损的;

(六)灯光、制动等关键部件损坏以及其他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谢洋

编辑:尹梦媛 | 校对:魏海峰

责编:姚城 | 审核:周嘉宾 徐晶

(见习编辑 刘绮蕊)

责任编辑 刘绮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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